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的成立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或以任何形式灭失时,外国贸易商可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办理补发许可证。总部搬迁的,代表处迁至其他省/市(或其他管委会)办理补发;分公司变更总部地址则按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5–17条办理许可证调整手续。
1. 可补发许可证的情形
– 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或以任何形式灭失。
– 代表处总部搬迁:从中央直辖省/市(或某一管委会管辖地理区域)迁至其他中央直辖省/市(或另一管委会管辖区域)——仅适用于代表处,分公司变更总部地址办理许可证调整手续。
许可证遗失时,分公司/代表处应向遗失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以留存依据并防止遗失的许可证被冒用。
2. 补发材料与时限
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9条按补发情形区分材料。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灭失(第18条第2款):材料仅包括1种证件——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的按工贸部表格的代表处/分公司成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第19条第2款)。代表处迁至其他省/市或管委会(第18条第1款):材料包括4种——按表格的补发申请书;向迁出地发证机关提交的代表处终止活动通知;已颁发许可证的复印件;拟迁入地总部地址的证明文件(第19条第1款)。注意:搬迁情形仅适用于代表处;分公司变更总部地址办理许可证调整手续(第15–17条),不是补发。关于时限: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核查并要求补充(最多一次);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不予补发的须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第20条第3、4款)。管辖机关:分公司——工贸部(第6条);代表处——总部所在地的工贸厅或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第5条)。
3. 许可证的送达、存档与公告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24条,发证机关向相关机关送达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在总部存档许可证原件。分公司负责通报许可证遗失以便发证机关更新,补发后如找回遗失的许可证,不得使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如需咨询,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许可证遗失时未报案。
– 迁至其他省但未办理补发手续。
– 补发后仍使用已报失的许可证。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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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外国贸易商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何时可补发?
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或以任何形式灭失时(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搬迁至其他省/市仅适用于代表处;分公司变更总部地址办理许可证调整手续。
遗失许可证补发材料包括什么?
仅包括1种证件——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的按工贸部表格的成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9条第2款)。
补发许可证的时限是多久?
收到齐全合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不予补发的须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20条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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