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的设立许可证在遗失、破损无法使用,或代表处名称、地址变更时补发。材料提交至代表处所在地的省级工贸厅;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07/2016/NĐ-CP号法令)。
法律依据
- 《商法》2005年第16–23条——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
- 第07/2016/NĐ-CP号法令实施细则。
补发的情形
- 许可证遗失;
- 许可证破损、损坏无法使用;
- 外国贸易商或代表处名称变更;
- 代表处地址变更,在同一省/市内或迁往其他省/市。
补发材料
- 补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书;
- 已签发的许可证原件(破损、信息变更情形);
- 遗失情形: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9条,材料仅需按工贸部格式的补发申请书;实践中,建议附上公安机关的报失/确认文书以利办结;
- 名称/地址变更情形:证明变更内容的材料(按规定办理领事认证、公证翻译);
- 第07/2016/NĐ-CP号法令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 向代表处所在地的工贸厅提交材料;
- 3个工作日内,工贸厅核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并要求补正(如有);
-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贸厅补发许可证;
- 不予补发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 代表处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活动——只能进行贸易促进活动;
- 迁往其他省时:在迁入地的工贸厅办理手续;
- 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延期——不要把补发与延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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