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登记证书签发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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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情形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的签发手续?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7条(经第57/2024/QH15号法修订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签发手续的情形规定如下:

——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签发手续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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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 本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无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签发手续的情形包括:

+ 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 本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 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经济组织的出资份额形式进行的投资。

——对于本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国内投资者及本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组织在获得投资主张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

——投资者如希望对本条第2款a项和b项规定的投资项目申请签发投资登记证书,应按本法第3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签发手续。

据此,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项目不属于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签发手续的情形。但国内投资者如希望申请签发投资登记证书,应按本法第3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投资登记证书的签发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8条(经第57/2024/QH15号法修订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投资登记证书的签发程序规定如下:

——投资登记机关对本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须经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在下列期限内签发投资登记证书:

+ 自收到投资主张批准文件(同时批准投资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适用于须签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投资项目;

+ 自收到投资者的投资登记证书签发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适用于不属于本款a项情形的投资项目。

——对于不属于本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须经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可获发投资登记证书:

+ 投资项目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

+ 有项目实施地点;

+ 投资项目符合本法第33条第3款a项规定的规划;

+ 满足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使用劳动力数量(如有)等条件;

+ 满足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政府具体规定投资登记证书签发的条件、申请材料、顺序和程序。

3. 哪个机关有权签发投资登记证书?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9条(经第57/2024/QH15号法修订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权签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机关规定如下: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对区内的投资项目签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书,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财政厅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签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书,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设立或拟设立执行办公室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对下列投资项目签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书:

+ 在2个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

+ 同时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内外实施的投资项目;

+ 在尚未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不属于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

——受理投资项目申请材料的机关即为有权签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机关,但本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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