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欠税,商业户口登记证会被吊销吗?解散一家企业需要多少税收债务?
根据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第 105 条,有以下规定:
吊销工商户登记证的情形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决定吊销工商户登记证:
1.工商户设立登记资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
2.工商户由无权设立工商户的人设立;
3.工商户未在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本法令第22条第6款规定的报告;
4.在登记地址停止经营活动超过06个月,未通知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5.根据法院的要求;
6.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限机关的提议。
…
因此,与企业、公司可以自愿或强制解散不同,工商户没有”解散”程序——工商户适用的是”终止经营”程序(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104条)。欠税本身并不属于上述吊销事由;但工商户办理终止经营时须先缴清包括欠税在内的各项债务,若税务机关确认其尚未完成纳税义务而提出反对意见,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将通知不予办理终止(第104条第1款c项)。如果属于上述第105条的情形,工商户登记证将被吊销,而不论是否还存在欠税。
如果我的商业登记证被撤销,我可以申请补发吗?
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第 110 条规定的工商户登记证补发情形如下:
补发工商户登记证
已获发纸质工商户登记证的工商户,因遗失、烧毁、撕毁、压碎或以其他形式毁坏而需要补发该证的,工商户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书面申请。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01个工作日内考虑补发工商户登记证。获补发工商户登记证时,工商户须按法律规定缴纳费用。
…
因此,只有在工商户登记证遗失、烧毁、撕裂、压碎或以其他形式毁坏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补发。
被吊销的工商户登记证不能通过补发程序重新核发。被吊销后,须按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107条规定的程序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法律地位。
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人设立的经营户如何处理?
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人设立的经营户,按照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 工商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按本法令第82条第2款规定无权设立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违法行为通知并作出吊销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 工商户由家庭成员设立,且其中有成员按本法令第82条第2款规定无权设立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该工商户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该个人的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将发出违法行为通知,并作出吊销其工商户登记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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