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企业、合作社自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未履行清偿义务即被认定为丧失清偿能力(《恢复、破产法》2025年第5条第2款)。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与“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状态(适用恢复程序)不同。注意6个月期限取代了已失效的《破产法》2014年规定的3个月期限。
法律依据
- 《恢复、破产法》2025年第5条(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需要区分的两种状态
- 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第5条第1款):有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已到期但未超过6个月且有依据认定无法清偿 → 适用经营恢复程序;
- 丧失清偿能力(第5条第2款):自到期日起6个月后仍未清偿债务 → 可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如何确定6个月期限
- 自每笔具体债务的到期日起算(依合同、法院决定等);
- 债务须为已到期且有依据确定(不包括尚无生效决定、存在争议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 只需一笔符合条件的债务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状态。
法律后果
- 债权人、劳动者及其他主体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理事会、企业主有申请义务——不申请而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 程序启动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禁止转移财产。
出现征兆时企业应该怎么做?
- 全面梳理应付款项,确定逾期超过6个月的债务;
- 在被申请前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展期、债务重组;
- 在仍有挽救可能时考虑申请启动恢复程序;
- 与律师沟通,正确评估法律状态并选择合适的程序。
如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方案,建议先与律师沟通,由律师审查材料并提供处理建议。
如需快速咨询,可拨打律师热线 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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