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机构如何组织?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49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机构组织的规定:
“第49条 会计机构的组织
1. 会计单位须组织会计机构,安排会计人员或聘请会计服务。
2. 机构组织、会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安排,或聘请会计服务、总会计师服务,按政府规定执行。”
二、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责任?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50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
– 组织会计机构,按本法规定安排会计人员或决定聘请经营会计服务的企业、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
– 按本法规定安排总会计师或决定聘请总会计师服务;专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专业法律执行。
– 组织和指导会计单位的会计工作按会计法律执行,直接对自身违规行为的后果负责;对属其管理责任范围内他人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组织单位内部会计检查,并对下级单位实施会计检查。
三、会计人员的标准如何规定?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51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人员的标准、权利和责任的规定:
– 会计人员须符合以下标准:
+ 具有职业道德品质,诚实、廉洁,有遵纪守法意识;
+ 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会计人员在会计专业业务上享有独立权利。
– 会计人员有责任遵守会计法律规定,完成被分配的工作,并对自身专业业务负责。更换会计人员时,原会计人员有责任向新会计人员交接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原会计人员须对自身任职期间的会计工作负责。
四、董事的养子女可以在同一会计单位担任会计吗?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52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不得担任会计人员的规定:
“第52条 不得担任会计的人员
1. 未成年人;被法院宣告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在执行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措施的人。
2. 按已生效法院判决或决定被禁止从事会计职业的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正在服刑或曾因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与财务会计相关的职务犯罪被判刑而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人。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及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副职、副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单位的生父母、养父母、配偶、生子女、养子女、亲兄弟姐妹,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 在同一会计单位担任管理、执行、保管、司库、资产买卖人员的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据此,董事的养子女不得在同一会计单位担任会计,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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