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自我声明的食品是在两个不同地点的两个工厂生产的,如何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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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需要自我声明的食品是在两个不同地点的两个工厂生产的,应该如何声明?
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经第155/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和第3条第1款修订和补充),在不同地点拥有02个或以上生产同一产品的工厂的食品企业的产品自我声明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企业在大众媒体或其电子信息页面自行公告或者在总部公开发布产品,并在信息系统上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数据。

没有更新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系统的,企业应通过邮寄或直接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国家管理机构提交01份记录保存,并在接收机构网站上公示组织、个人名称和自我声明产品名称。

注:企业只能向拥有自己选择的生产设施的当地国家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一旦您选择了一个国家管理机构来提交您的申请,后续的自我声明必须提交给先前选择的机构)。

(二)企业自我申报产品后,即有权生产和经营该产品,并对该产品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产品名称、产地、成分发生变化的,企业必须重新公告产品本身。如有其他变更,企业应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国家主管机构,并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产和经营产品(根据第15/2018/ND-CP号令第五条第四款)。

2.食品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自我公布其产品?
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自行公布产品:

(i)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声明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食品容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以下统称产品),但本节第(二)项规定的产品和下列产品除外:

– 保健食品、医疗营养食品、特殊饮食食品。

– 适合 36 个月以下儿童的营养产品。

——新用途混合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录或不符合卫生部规定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进口仅用于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或者服务于组织和个人内部生产,不在国内市场消费的,免予办理产品自我申报手续。

3.产品自我声明档案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自我声明文件包括:

(i) 根据第 15/2018/ND-CP 号法令发布的 01 号表格附录 I 进行产品自我声明。

(二)指定检测实验室或按照ISO 17025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表,其中包括卫生部根据国际法规的风险管理原则出具的安全指标,或者卫生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组织和个人公布的相应法规和标准的安全指标(原件)。或核证副本)。

注意:自我声明档案中的文件必须以越南语提交。如果有外文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经过公证。文件在自我声明时必须有效(根据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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