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哪些情形下被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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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成员理事会如何规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91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国有企业中的成员理事会规定如下:

“第91条 成员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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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员理事会以公司名义,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 成员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其他成员组成,不超过07人。成员理事会成员由所有人代表机关任命、免职、撤职、奖励、处分。

3. 理事长和成员理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不超过05年。成员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一人在一家公司的成员理事会成员任命不得超过02个任期,但首次任命前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除外。”

据此,成员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其他成员组成,不超过07人。成员理事会成员由所有人代表机关任命、免职、撤职、奖励、处分。理事长和成员理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不超过05年。成员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一人在一家公司的成员理事会成员任命不得超过02个任期。

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成员的标准和条件有哪些?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93条,成员理事会成员的标准和条件规定如下:

“第93条 成员理事会成员的标准和条件

1. 不属于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

2. 具有经营管理或企业经营领域、行业、职业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3. 不是所有人代表机关首长、副首长的家庭成员;不是成员理事会成员;不是公司的董事、副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是公司监事。

4. 不是成员企业的管理人员。

5. 除成员理事会理事长外,成员理事会其他成员经所有人代表机关决定,可兼任该公司或其他非成员企业的董事、总经理。

6. 未曾被撤职:成员理事会理事长、成员理事会成员,或国有企业的公司董事长、董事、副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和条件。”

因此,要成为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成员,须确保以下标准和条件: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设立企业的情形。

– 具有经营管理或企业经营领域、行业、职业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 不是所有人代表机关首长、副首长的家庭成员;不是成员理事会成员;不是公司的董事、副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是公司监事。

– 不是成员企业的管理人员。

– 未曾被撤职:成员理事会理事长、成员理事会成员,或国有企业的公司董事长、董事、副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

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哪些情形下被免职、撤职?

国有企业成员理事会成员的免职、撤职情形,在2020年《企业法》第94条中规定,具体如下:

“第94条 成员理事会成员的免职、撤职

1. 成员理事会理事长和其他成员在下列情形下被免职:

a)不再满足本法第93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b)提交辞职书并经所有人代表机关书面同意;

c)被调动、安排其他工作或退休;

d)能力、水平不足以承担分配的工作;

dd)健康状况不足或威信不足以担任成员理事会成员职务。

2. 成员理事会理事长和其他成员在下列情形下被撤职:

a)公司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指标,未按所有人代表机关要求保值增值投资资本,且不能说明客观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获所有人代表机关接受;

b)被法院判刑,且法院的判决、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c)在行使权利、义务中不诚实,或滥用地位、职务,利用公司资产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的利益服务;不如实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

3. 自免职或撤职成员理事会理事长和其他成员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所有人代表机关考虑、决定选拔、任命他人接替。”

据此,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下列情形下被免职:

  • 不再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 提交辞职书并经所有人代表机关书面同意;
  • 被调动、安排其他工作或退休;
  • 能力、水平不足以承担分配的工作;
  • 健康状况不足或威信不足以担任成员理事会成员职务。

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下列情形下被撤职:

  • 公司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指标,未按所有人代表机关要求保值增值投资资本,且不能说明客观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获所有人代表机关接受;
  • 被法院判刑,且法院的判决、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 在行使权利、义务中不诚实,或滥用地位、职务,利用公司资产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个人的利益服务;不如实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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