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是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出资转让、不动产转让所得;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所得;资产转让、租赁、清算所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所得;资产重估差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等。现行框架: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及第320/2025/ND-CP号法令。
法律依据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期)——第5条(纳税期);
- 第320/2025/ND-CP号法令——指导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
- 北宁省税务局2026年3月20日第2800/BNI-QLDN1号公文,指导2025年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
谁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有应税所得的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信贷机构;保险、证券企业;以及有应税所得的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类别
- 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所得——主要所得来源;
- 出资转让所得(转让部分/全部投资出资,包括出售企业);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
- 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所得(资产租赁、知识产权转让等);
-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所得,外币销售所得;
- 其他所得:资产重估差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合同违约罚款所得及规定的其他所得。
新经营1个月的企业须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吗?
须办理。年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即使仅经营1个月)仍属于须办理当年纳税期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的对象。重要提示: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不再允许合并决算期。根据北宁省税务局2026年3月20日第2800/BNI-QLDN1号公文的指导,新设立企业首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短于3个月的,仍须单独确定一个纳税期并提交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决算材料——不得并入下一年度。
历史提示:此前,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允许在新设立企业首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或改制、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企业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短于3个月时合并纳税期——与下一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纳税期合并形成一个纳税期(合并期不超过15个月)。该规定仅适用于2025年之前的纳税期;第78/2014/TT-BTC号通知已失效(被第20/2026/TT-BTC号通知取代)。
重要提示
- 应税所得按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加其他所得确定;须区分可扣除与不可扣除费用;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此前的纳税期适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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