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经过公证的翻译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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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翻译和公证处需要什么条件?注册程序如何进行?

1。设立公证翻译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2014年《公证法》第61条规定,翻译件的公证如下:

第61条. 翻译件的公证

1. 文件和文件从越南语翻译成越南语外语或越南语的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的合作者进行。合作者必须是外语大学或其他大学的毕业生,并且精通该外语。合作者必须对其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和适当性负责。

2. 公证员收到原始文件和需要翻译和检查的文件并将其分配给公证机构。译者是其所在组织的合作者,必须在公证员记录证词并签署译文的每一页之前签署译文。

翻译的每一页必须在右上方空白处盖上“翻译”字样;译文必须附在原件副本上并并排盖章。

3. 公证员的证词 翻译官必须清楚注明时间。公证地点、公证员全称、公证执业机构名称;证明译文内容准确、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德;有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执业机构印章。

4 下列情况:

a) 公证员知晓或应该知道原件是由错误的机构签发的或无效的;

b) 要求翻译的论文和文件被擦除、更正、添加、删减或者损坏、磨损,以致无法清楚识别其内容;

c) 要求翻译的论文和文件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传播的论文和文件。

5。司法部长详细规定了有关翻译的公证证言的形式。”

并根据 2014 年公证法第 22 条对公证处的规定如下:

“第 22 条. 公证处

1.公证机构依照本法和合伙企业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和运作。

公证机构必须有两名以上合伙公证人。公证处无出资会员。

2.公证处的法定代表人是办公室主任。公证处主任必须是公证处的公证合伙人,并从事公证执业2年以上。

3.公证处名称中必须含有“公证处”字样,并附有办公室主任的全称或者合伙公证员同意的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合伙人的全称,不得与其他公证执业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混淆,不得违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习惯。

4。公证处必须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总部。

公证处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按照财务自主的原则运作,收入来自公证费、公证费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5.公证处使用没有国徽的印章。公证机构收到准予设立决定后,可以刻制并使用印章。申请刻印的程序和文件以及公证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均按照印章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设立公证翻译机构必须保证上述翻译活动和公证机构的条件和标准。

2、请求设立公证翻译机构的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14年《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公证翻译机构的材料包括: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书及设立方案,载明设立的必要性、拟设立的机构、名称、人员、总部所在地、物质条件和规划实施;

-任命公证员参与设立公证处的决定副本。

3.注册公证翻译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2014年公证法第23条第2、3、4和第5款关于公证翻译机构注册程序的规定如下:

– 自收到要求设立公证翻译机构的完整文件之日起20天内经公证的公证处,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允许设立公证处; 拒绝设立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自收到许可设立决定之日起90天内,公证处必须向许可设立决定作出地司法部办理业务登记。

公证处业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公证处名称、全称。公证处负责人、公证处总部地址、公证处合伙人名单、公证处合同制度下的公证员名单(如有)。

-公证处经营登记档案包括经营登记申请、按照设立方案及文件所述内容证明公证处总部的文件。合伙公证员、劳动合同公证员在公证处执业登记文件(如有)。

司法部自收到完整的执业登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公证处执业登记证;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证处可以自司法部颁发经营登记证之日起对经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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