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如何监管?》中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形式和条件?向股东收集书面意见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形式?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7条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形式股东情况如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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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

1.股东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会议表决或者征求书面意见的方式作出决议。

2.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通过: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a) 修改、补充公司章程内容;

b) 公司发展方向;

c) 股份种类及各类股份总数;

d) 选举、解聘、解聘董事会成员;检查委员会控制;

dd) 决定投资或出售相当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中记录的总资产价值35%或以上的资产,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不同的比例或价值;

e) 批准年度财务报告;

g) 重组和解散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条件?

2020年企业法(经公共投资法修改法、公私合营投资法、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2022年法第5条、第7条修订)第148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条件股份公司的通过如下:

(一)下列内容的决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但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份种类及每种种类的股份总数;

– 改变行业、职业和业务领域;

– 改变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架构;

– 价值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中记录的总资产价值35%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出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不同的比例或价值;

– 重组、解散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具体费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投票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法,即各股东所拥有的总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总数乘以当选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股东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总票数累积投票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当选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从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开始,直至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成员人数为止。最后一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有 02 名或以上得票数相同的,应当在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或者按照选举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进行选举。

(四)以收集书面意见方式作出决议的,须经持有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同意方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费率由公司章程规定。(五)股东大会决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如果公司有网站,则可以通过将其发布在公司网站上来代替发送解决方案。

(六)股东大会作出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该类别优先股总数75%以上的同类别优先股股东同意或者以书面意见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该类别优先股总数75%以上的同类别优先股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征求股东书面意见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收集股东书面意见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征求股东书面意见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董事会认为为了公司利益有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收集股东意见,以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董事会应当制作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的说明文件,并在反馈意见书截止日期前十日内发送给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长期限的。提交意见书的股东名册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发送意见表及随附文件的要求和方式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意见表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名称、总部地址、企业代码;

– 收集意见的目的;

– 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法定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营业代码或法定证件号码,单位股东的总部地址;单位股东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姓名、法定证件号码;各类股份数量及股东投票数;

——需要征求意见批准的问题;

– 投票选项包括批准、不批准和无意见;

– 将填妥的意见表发送给公司的截止日期;

– 董事会主席的全名和签名;

(四)股东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答复意见表发送至公司:

– 如果是邮寄,答复的意见表必须有个人股东、组织股东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送交公司的意见表必须密封保存,计票前任何人不得打开;

– 如果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的意见表必须保密,直到计票为止;- 在意见表内容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后发送给公司的意见表或在邮寄的情况下打开的意见表以及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情况下披露的意见表无效。未退回的意见表视为无表决权;

(五)董事会在监事会或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股东见证和监督下组织计票并制作计票记录。计票记录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名称、总部地址、企业代码;

– 通过决议需要征求意见的目的和问题;

– 参加投票的股东人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及送票方式,并附上参加投票的股东名单;

– 每个问题的赞成票、反对票和无意见总数;

– 发行已获批准及相应的投票通过率;

– 董事长、计票监督人和计票人的姓名和签名。

董事会成员、计票人和计票监督人员必须对计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对因不诚实或计票不准确而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 计票记录和决议必须在计票完成之日起 15 天内发送给股东。如果公司有网站,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来代替发送计票记录和决议;

(七)答复的意见表、计票记录、通过的决议及随意见表附送的相关文件保存在公司总部;

(八)以书面征求股东意见方式形成的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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