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开立支付账户的文件和程序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 ANT Legal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经营户可以开立支付账户吗?邮寄申请时开立付款账户的文件、订单和程序。
1. 经营户可以开立支付账户吗?
23/2014/TT-NHNN号通知第十一条经02/2019/TT-NHNN号通知第一条第6款修订,规定允许开立支付账户的主体包括:
第十一条 开立支付账户的主体
1.在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包括:
a) 年满 18 周岁,根据越南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已满15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人,不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未满15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表人开设支付账户;
d) 根据越南法律认知和行为控制有困难的人士通过监护人开设支付账户。
2.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合法设立并运营的组织包括:法人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获准在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的其他组织。
因此,如果您的企业家庭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合法设立和运营,则可以在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设支付账户。
2、经营户开立支付账户需要哪些材料?
经营户开立支付账户文件按照23/2014/TT-NHNN号文第12条第2款具体规定的组织支付账户开立文件规定办理,并经16/2020/TT-NHNN号文第1条第2款修改,包括:
(1) 对于机构的支付账户,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对支付账户开立文件中的文件类型进行规范和指导,但必须至少包括以下文件:
a) 按照开户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表格,按照本通知第十三条第二款(经16/2020/TT-NHNN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修改)的规定提出开立支付账户申请,具体为:
组织开立支付账户的申请表由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规定,但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交易的完整和缩写名称;总部地址;交易地址;电话号码;经营范围和业务;税码(如果有);
– 本条第1款a、b点规定的开立支付账户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 开立本条第1款a、b点规定的支付账户的组织的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如有)信息;
b) 开立支付账户的机构合法设立并经营的证明文件:设立决定书、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c)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资格证明文件及该人的身份证件;
d) 决定聘任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或与开立支付账户(如有)的机构签订聘用会计服务合同,并附有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前款规定的开立支付账户申请材料为原件、电子副本或者经核证的副本、母册出具的副本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与原件进行比对的副本。若需出示原件进行比对,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对复印件进行确认,并对复印件与原件对比的准确性负责。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的领事认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支付账户开立申请中的文件为电子副本,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必须有解决方案和技术来收集、检查和比对,确保电子副本内容完整、准确,并按照法律规定与原件相符。
(3)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与客户协商是否将开立支付账户申请中的文件翻译成越南语,但必须确保以下内容:原则:
a) 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必须检查、控制并确保翻译成越南语的内容与外语文件内容相比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 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必须翻译外语文件;翻译件必须经过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授权人的认证,或者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3.经营户开立支付账户的顺序和程序
第23/2014/TT-NHNN号通知第14条,经第16/2020/TT-NHNN号通知第一条第5款修订,规定了经营户通过电子方式开立支付账户的顺序和程序如下:
(1)何时有需要开立支付账户时,客户须准备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一(01)套文件,并以电子方式发送至申请开立支付账户的银行或外资银行分行。
(二)收到客户支付账户开户文件时,银行或外资银行分行必须对开户文件中的文件进行核对、比对,并处理:
a) 支付账户开户申请书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开户申请书申报内容与支付账户开户申请书材料完全相符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将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b) 支付开户申请中的文件不完整、不合法、不有效或者开户申请中申报的要素与支付开户申请中的文件不符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应通知客户补办申请;
c) 如果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拒绝开设支付账户,必须通知客户。
(三)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完成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检查、比对和验证后,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应与客户签订以下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协议:
a) 对于个人支付账户持有人: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须直接与客户或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法定代表人开户的)签订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协议,但本通知第4条、第6条和第14a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b) 对于机构支付账户: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在签订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协议时,可以直接会见或不会见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直接与客户法定代表人会面的情况下,外国银行分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验证账户持有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的签名、印章(如有)、数字证书(如有)的准确性。开立和使用支付账户,并确保支付账户使用过程中符合账户持有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印章(如有)、数字证书(如有);
c) 对于联名付款账户:
——开立联合支付账户的主体为个人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本条a点的规定签订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协议;
– 如果开立联合支付账户的主体是组织、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则按照本条b点的规定签订开立和使用支付账户的协议,
(四)客户为境外个人的,开户银行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直接与客户会面,而是通过代理行或中介机构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确保开户客户的身份验证准确,并对在其单位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的身份验证承担全部责任。选择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反洗钱法律的规定。
(五)个人支付账户电子开户程序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办理。
(六)与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已建立合作关系并完成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核验的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由该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决定,但必须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确保支付账户开户档案具备或者收集足够的信息和文件。
(七)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与客户签订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协议后,应将支付账号、支付账户名称、支付账户开始运作日期告知客户。银行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确保在支付账户使用过程中收集账户持有人或账户持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有)的签名样本、数字证书(如有)、印章样本(若账户持有人为组织,如有)进行核对比对。
(八)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应当根据本单位条件和供应能力,按照本通知和反洗钱法的规定,指导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顺序和程序,包括拒绝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并对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文件的准确性、严谨性和完整性负责。
因此,按照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经营的商业户可以在越南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设支付账户。文件、命令和程序均依法执行。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栏目,内容以参考为目的,帮助读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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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 误用已经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申请材料、文件或必要证据准备不完整。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有权机关理解不准确。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前签署文件、提交材料或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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