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户搬迁营业地点但未通知机构的商业登记处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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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1 条,规定参与商业户籍登记的商业户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 经营户所有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经营户的纳税义务、财务义务和经营活动。

– 企业主代表企业作为解决民事问题的请求人、原告、被告、在仲裁员、法院面前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企业家庭所有者可以雇用其他人来管理和经营企业家庭的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主和参加经营户登记的家庭成员仍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参与户商登记的经营户业主和家庭成员对经营户的经营活动负责。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工商户的营业地点如何监管?

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6 条规定了商业户的营业地点,具体如下:

第八十六条 经营户的经营场所

一、经营户营业地点是指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2. 一个经营户可以在多个地点经营,但必须选择一个地点作为该经营户的总部登记,并必须将其余经营地点的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报告给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

经营户搬迁营业地点是否需要通知?

* 经营户变更营业地点的登记资料按照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90条第4款进行,包括:

工商户将总部地址迁至其登记地的外省区、镇、市的,应当向拟设立总部所在地的区级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地址变更通知资料。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文件的副本:

+经营户主签署的商业户口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家庭成员注册经营户时,家庭成员关于总公司地址变更登记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家庭成员注册经营户时,商业户主和登记户口经营的家庭成员的个人法律文件副本。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0 条第 1 条和第 5 条实施注册变更,具体如下:

– 工商户主有责任自变更之日起10天内,向经营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户口登记证内容变更登记。

– 区工商登记机关收到资料后,应当自收到有效资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并向经营户核发经营户登记证。资料无效的,区工商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经营户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自《工商户口登记证》核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工商户登记变更总机构地址的,工商户新地址所在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其原登记地经营登记机关。

请注意,在获得新的商业户口登记证时,如果登记更改商业户口登记内容,则商业户必须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90条第6款的规定交回旧的商业户口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经营户变更经营地点的,经营户主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到经营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户口登记证内容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户未能通知区级商业登记机构搬迁营业地点,则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d点的规定,对经营户业主处以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该罚款是对个人的处罚,并需要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通知地区商业登记机构。除上述罚款外,经营户还将受到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d点规定的补救措施。

因此,经营户在开展活动时,按照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经营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第122/2021/ND-CP号法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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