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设立许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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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成立之日起已营业满 6 个月的外国贸易商是否可以获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7 条规定,授予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贸易商将获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以下:

(1)外国贸易商根据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成立和注册,或被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承认;

(2)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 01 年的外国贸易商;

(3)如果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该期限必须自申请之日起至少 1 年;

(4)代表处的业务内容必须符合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

(5)如果代表处的业务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者外国贸易商不属于参加越南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则代表处的设立必须得到专门管理的部长或部级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专门管理部长)的批准。

因此,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2款。 07/2016/ND-CP,则外国贸易商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 1 年。因此,你提到的案件仍不符合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条件。

2.哪些情况下不予颁发设立许可证?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4 条规定,不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不予向外商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者分公司设立许可证:

–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申请设立分公司许可证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 外国商人根据本法令第44条的规定,自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或设立分公司的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申请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或设立分公司的许可证。

– 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限制设立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外商代表机构能否为母公司境外客户提供服务?

(1)根据2005年商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权利如下:

– 按照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规定的目的、范围和期限开展业务。

– 租用总部,租购代表处运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 根据越南法律招募越南人和外国工人到代表处工作。

– 在获得越南经营许可的银行开设外币或外币来源的越南盾账户,并且仅将该账户用于代表处业务。

– 根据越南法律,有代表处名称的印章。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2005年商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义务如下:

– 请勿在越南进行直接盈利的活动。

– 仅在本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贸易促进活动。

– 不得签订外商已签订的合同、修改或补充合同,但代表处负责人有外商合法授权书的情况或本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支付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费用、收费和履行其他财务义务。

– 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报告代表处的活动。

– 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承担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在越南从事或开展直接盈利的活动。代表机构只能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包括促销活动、商业广告、商品、服务的展示和介绍以及交易会和展览。以下情况除外:

– 拥有外商合法授权书的代表处负责人

– 租用总部,租用、购买代表处运作所需的车辆和设备。

– 根据越南法律Nam,招募越南人和外国工人在代表处工作。

– 在外币,以越南盾为外币来源,存放在获得在越南经营许可的银行,并使用该账户进行代表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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