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文件需要翻译成越南语吗?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中的文件需要翻译成越南语吗?

根据规范许可证申请的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0 条设立代表处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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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套文件包括:

– 根据工贸部表格,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请书;

– 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的副本;

– 外商任命/指定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确认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税务或财务义务履行情况的文件副本,或由外国贸易商设立所在地的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同等价值的文件,或确认和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在和经营;

– 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

– 有关代表处预计地点的文件包括:

+ 谅解备忘录或场地租赁协议副本或证明贸易商有权开发和使用该场地设立代表处的文件副本;

+ 根据本令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的代表机构拟设地点的文件复印件。

– 本条第1款b点、c点、d点和dd点(如果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是外国人)规定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认证。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文件必须由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馆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认证或领事认证。

因此,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0条第2款,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中需要翻译成越南语的文件是:

– 代表处负责人(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外国商人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的文件复印件;

– 外商任命/指定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确认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税务或财务义务履行情况的文件副本,或由外国贸易商设立所在地的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同等价值的文件,或确认和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在和经营;

有权授予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许可证?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5 条,有关有权向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颁发许可证的实体的规定如下:

– 各省和中央城市的工业和贸易部门,其中贸易商打算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和高科技工业园区外设立代表处,对设立代表机构没有专门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以补发、调整、延期、吊销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并终止代表机构的运作。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颁发、补发、调整、延期、吊销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对设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的代表处,专门法律文件未规定设立代表处的,终止其业务。行业

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是否多次提出补充许可证申请的请求?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1条规定,授予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如下: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代表处预计所在地的许可机构提交申请。

– 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如果档案不完整且无效,发证机构应检查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在文件处理过程中,最多可以请求一次额外文件。

–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发证机关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或不颁发外国贸易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如果拒绝授予许可证,必须有书面声明,明确说明理由。

——本令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以及专门法律文件未对设立代表机构作出规定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函征求专门管理部的意见。自收到许可机关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门管理部应当出具文件,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发证机构自收到专门管理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不颁发外国贸易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如果拒绝授予许可,必须有文件明确说明原因。

因此,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2 款,额外文件的请求只能提出 最多一次 整个申请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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