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进行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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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总会计师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三条。 总会计师

一、总会计师是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会计工作

2.国家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的公共服务单位和国家持有法定资本50%以上的企业的总会计师,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职责外,还有责任协助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监督会计单位的财务。

3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四、会计单位聘任会计负责人替代会计负责人的,其会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行使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会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

相应地,总会计师是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会计单位的会计工作。国家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的总会计师,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协助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监督会计单位的财务。

2。负责会计的工作是什么?

根据第 174/2016/ND-CP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负责会计的规定如下:

——会计单位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除外。单位不能立即聘任总会计师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会计负责人或者聘请劳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过了这个时间,会计单位必须安排一人担任总会计师。

– 负责会计工作:

国有部门的会计单位包括: 只有一名会计师或一名兼任会计师的会计单位;公社、区、镇预算会计、财务单位不设总会计师,只设会计师。

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规定,由其负责会计工作,无需设置总会计师。

——国家会计领域会计单位总会计师的聘任期限,本条第二款a点规定的单位总会计师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办理续任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手续。

——更换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会计单位经理、经营人员时,应当组织原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与新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之间的工作和会计凭证的交接,同时将新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的姓名和签字样本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开立交易账户的机构。新任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自工作交接之日起负责本职会计工作。原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在其任职期间仍须负责会计工作。

– 内政部指导国家会计领域总会计师和负责会计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津贴、权力和任命、重新任命、解雇和更换程序。

3、会计负责人分管但不组织将会计工作移交给总会计师的处罚是多少?

根据第 41/2018/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规定如下:

违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聘请会计人员规定的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聘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执业会计,为本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 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聘任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 会计人员、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发生变动时,不组织会计工作交接;

+ 更换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时未按规定申报。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未能组织会计单位的会计机构;不按规定安排人员担任会计师、总会计师或者聘请提供会计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担任会计师、总会计师;

+ 安排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会计师的会计师;

+ 安排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会计师、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的;

+ 未按照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聘任总会计师并负责会计工作。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营会计单位,担任会计、仓库保管员、财务主管或者买卖资产,但私营企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国有资本企业和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属于微型企业的除外;

+ 安排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总会计师;

+聘任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总会计师。

– 补救措施:

对于第1款a、b点所规定的情况,指定或者聘请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会计师、总会计师或者会计负责人;第 2 条 b、c 点;本条第 3 条的 b 点和 c 点。

因此,上述第 1 条 c 点规定,未能组织会计工作交接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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