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越南电信服务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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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信法》关于电信服务经营的规定将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据此,电信服务停业条件如下:

1. 电信服务停业条件

根据 《2023年电信法》第23条,电信企业停止经营电信服务的条件包括:

(一)电信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电信服务:

– 已制定方案,保障已签订电信服务提供和使用合同项下电信服务用户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已就停止经营电信服务事项通知信息与通信部。

(二)掌握必要设施的电信企业、在国家管理的电信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企业或电信企业集团、提供公益电信服务的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信息与通信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与必要设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服务或公益电信服务直接相关的电信服务:

– 已制定方案,保障已签订电信服务提供和使用合同项下电信服务用户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如果停止经营电信服务但不终止经营活动,则必须确保向电信服务用户提供替代电信服务,将用户转至其他电信企业的相应电信服务,或与用户协商赔偿。

– 如果因终止经营活动而停止服务,则必须在企业重组方案或破产、解散方案中采取措施,确保继续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三)因企业违法而按照有权国家机关要求停止经营服务的,企业必须制定方案,保障已签订电信服务提供和使用合同项下电信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制定违法行为整改方案,向信息与通信部书面报告。

因此,与《2009年电信法》第27条相比,《2023年电信法》第23条对电信企业停止经营电信服务的条件作出了更详细、明确的规定,尤其补充了因企业违法而根据有权国家机关要求停止经营服务的情形。

2. 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类型

根据 《2023年电信法》第33条第2款,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包括:

  • (一)有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提供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5年,签发给提供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企业。
  • (二)无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提供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0年,签发给提供无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企业。

3. 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签发条件

根据《2023年电信法》第36条,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签发条件包括:

  • 3.1.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并通过拍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评选或重新签发频段使用许可证方式取得的有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许可证的签发条件
    (一)具有企业登记证书或投资登记证书。
  • (二)具有政府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 (三)未处于有权国家机关决定的解散、破产程序中。
  • (四)具有符合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以及《2023年电信法》关于电信资源、互联互通、服务价格、技术标准和规范、电信服务质量、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电信服务用户合法权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技术方案和经营方案。
  • (五)确保履行通过拍卖、评选取得或重新签发的频段、无线电频率信道所对应的电信网络部署承诺。
  • (六)中标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拍卖、评选,或符合重新签发频段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3.2. 对有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许可证的签发条件,但不包括上述第3.1项情形以及根据政府规定在有特殊要求区域签发的有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许可证
– 上述第3.1项(一)、(二)、(三)和(四)所列条件。

– 符合政府规定的电信网络部署条件。

3.3. 对无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无网络基础设施电信服务许可证,除根据 《2023年电信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 规定提供服务须办理登记、通知程序的情形外,在企业满足上述第3.1项(一)、(三)和(四)所列条件时予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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