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设立营业户的个人可以吊销营业户登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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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个人可以吊销其经营户口登记证吗?

根据 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3 条第 5 条撤销营业户口登记证的规定如下:

撤销商业户籍证明

5.如果营业户口是由无权设立营业户的人设立的,则:
a) 如果营业户口是由个人设立的,而该个人无权设立营业户口,则区商业登记机构应发出违规通知,并作出吊销营业户登记证的决定;
b) 如果营业户口是由家庭成员设立的,并且如果有以下成员:不具备设立经营户资格的,由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其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将发出违法通知书,并作出吊销其营业户口登记证书的决定。

因此,对于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个人,一旦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其经营户口登记证将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

如何命名企业户才符合规定?

根据 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8 条的规定商业登记证上商业户名称的规定,包括:

– 企业户有自己的名字。企业户名包括两个元素,顺序如下:

+“企业家庭”一词。

+ 企业家庭的个人姓名。

个人姓名用越南字母表中的字母(字母 F、J、Z、W)书写,并且可能带有数字和符号。

——不得使用违背本民族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和优良习惯的文字和符号来命名企业户名。

– 经营户名称不得使用“公司”、“企业”等字样。

– 经营户的个人姓名不得与在区内登记的经营户姓名相同。

请求暂停营业后继续营业的企业罚款多少?

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六十二条关于处理商业户籍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如下:

违反商业户籍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登记多个经营户的个人和家庭成员;
b) 无权设立经营户但仍设立经营户;
c) 未登记设立经营户的情况依规定须办理登记的;
d) 营业户籍证明内容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不得向区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以上 2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a) 不真实或不准确申报企业户籍资料或变更企业户籍内容的申请资料。
违反税法规定的,按行政违法处罚规定处理。主要在税务领域;
b) 当区商业登记机构提出暂停要求时,继续开展有条件的业务。
3.补救措施:
a) 对本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强制登记经营户设立;
b) 因违反本条第 1 项 d 点规定而未办理登记的,强制登记变更营业户籍证明内容。

因此,对于在有条件要求暂时停止营业后继续营业的企业户,将根据法律规定处以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注:以上罚款适用于个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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