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组成单位何时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境内零附加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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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单位的居住地是如何确定的?什么是跨国公司的组成单位?

什么是跨国公司的组成单位?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3 条第 7 款:

跨国公司的组成单位是指属于该集团的任何公司或组织以及属于该集团的公司或组织的任何常设机构,包括:

– 最高母公司;

– 中间母公司(如有);

– 部分控股的母公司(如果有);

– 集团所属其他公司、组织、单位、营业场所。

具体而言,跨国公司是指至少有一个组成单位或常设机构与最终母公司不在同一国家的公司。

构成单位的居住地如何确定?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3 条第 17 条:

组成单位的居住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如果根据管理地点、设立地点或类似标准,组成单位是某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则该组成单位被视为该国的居民;

– 在其他情况下,组成单位被视为其成立所在国的居民。

跨国公司组成单位何时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零的境内企业最低附加所得税标准税率?

与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四条第9款规定相比,符合条件的境内最低附加企业所得税(QDMTT)规定:

因此,每年,如果符合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四条第9款规定的条件,组成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0(零)的境内企业附加所得税最低税率,具体如下:

如果相关会计年度的组成单位或组成单位集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会计年度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所得税最低附加税额将被确定为零(零):

– 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收规定,平均收入低于 1000 万欧元;

– 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收规定,平均收入低于 100 万欧元或亏损。

注: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3条第14款的规定,则:

一个国家的平均收入、收入或损失是指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该国 3 年(包括当前财政年度和前 2 年)收入、收入或损失的平均值。

防止全球税基侵蚀的规定是本决议的规定以及政府根据越南作为成员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全球利润转移联合合作论坛制定的全球最低税法(以下简称“全球最低税法”)制定的规定。

谁负责根据《全球最低税收条例》为纳税人制定自愿合规增强措施?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关于实施组织的第 7 条:

现有实施组织

1。指定政府和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决议规定的内容和政策;抓紧准备必要条件,确保决议的实施;重点组织实施自动信息交换多边合作活动,服务全球最低税征收;制定正式实施方案和路线图,落实责任,组织机构和资源,及时满足税务机关的实施能力,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的自愿合规水平。

2。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本决议的实施。

因此,国会责成政府和各部委在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制定正式的实施计划和路线图,分配责任,组织机构和资源,以迅速满足税务机关的实施能力,并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的自愿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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