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营业户执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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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税是多少?缴纳营业执照税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经营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缴执照税?

1.什么是营业执照税?营业执照税是多少?

许可税(或许可费)是个人、企业家庭和生产和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组织每年根据投资资本或注册资本和收入向直接税务管理机构缴纳的直接税。

根据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第3款、第22/2020/ND-CP号法令第1条第a款补充、经第22/2020/ND-CP号法令第2款第1条b点修订,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和贸易的经营户的许可费征收率如下:

– 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的企业家庭:1,000,000越南盾/年;

– 年收入超过300至5亿越南盾的企业家庭:50万越南盾/年;

– 年收入超过 100 至 3 亿越南盾的企业家庭:30 万越南盾/年。

– 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收入作为确定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许可费率的基础。

工商户(含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场所)转制的中小企业在牌照费减免期结束时(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第四年):截至当年前6个月的,缴纳全年牌照费;截至当年最后6个月的,缴纳全年牌照费的50%。

生产、经营被解散的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在当年前6个月内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缴纳全年许可证费;在当年最后6个月内,缴纳全年许可证费的50%。

2. 缴纳营业执照税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18 条第 9 款规定如下:

许可证纳税期限:不迟于每年1月30日。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又恢复营业的经营户,纳税期限如下:

– 当年6个月内开业的:不晚于经营当年7月30日

-如果在一年的最后 6 个月内开业:不迟于营业年度前一年的 1 月 30 日。

注:如果经营户在日历年期间(从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暂时停止营业,则无需缴纳当年的执照费。符合以下02条件的,暂停营业:

-在规定的缴费期限(每年1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发送请求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

-请求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当年未缴纳许可证费用。

3.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户可以免缴许可证税?

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企业户有责任缴纳年度许可证税,但根据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经 a、b、c 点修订和补充)第 1 条第 1 条第 22/2020/ND-CP 号法令规定,以下情况除外:如下: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年收入1亿越南盾以下的企业户。

– 从事非正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户;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没有固定地点。

– 从事盐生产的家庭。

– 从事水产养殖、渔业、海鲜和渔业物流服务的家庭。

在成立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免征许可证税(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适用于:

– 新成立的组织(颁发新税码、新商业代码)。

– 家庭、个人、个人团体首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在牌照免税期内,组织、家庭、个人、个人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对于营业地点,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在牌照免税期内免征牌照税组织的时间。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免征许可证税。

注意: 经营户无需提交许可纳税申报文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文件和税务管理数据库确定收入,作为计算应纳许可税额的依据,并通知经营户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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