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终止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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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在哪些情况下终止效力?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64条第1款(经57/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效力:

  • 投资人决定终止投资项目的经营;
  • 根据投资接受国法律,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届满;
  • 根据合同、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终止条件;
  • 投资人将全部境外投资资本转让给外国投资人;
  • 自《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投资人未按向国家管理机关登记的进度实施投资项目或无能力实施,且未办理调整手续;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政府总理审批权限的项目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顺序与程序

关于主管机关的说明:在2025年政府机构调整合并后,计划投资部已并入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已并入内务部。修订31/2021/ND-CP号法令的239/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9月3日起生效)已调整主管机关名称。因此,在以下程序中,”计划投资部”即指财政部,劳动领域的征求意见工作按现行分工属于内务部。
实施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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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人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上申报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材料信息,并向财政部(按现行分工的接收机关)提交材料;
  • 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将材料发送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领域内容)、行业管理部和投资人总部所在地或常住登记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征求意见;
  • 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书和材料之日起15日内,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就其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组织评审、编制评审报告,呈请政府总理审议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
  •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政府总理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
  • 自收到政府总理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同时抄送相关机关。

注意:材料套数、期限和具体接收机关,在实施前须与31/2021/ND-CP号法令的最新合并文本及机构调整后的职能分工文件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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