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出口加工企业的规定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蚂蚁法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当出口加工企业在不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国内销售货物时选择改变用途时,他们会开具发票吗?选择现场进出口形式时,出口加工企业内销货物时,必须现场办理出口手续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1.什么是出口加工企业?
根据第35/2022/ND-CP号令第2条第21款规定 (2022年7月15日起生效) 出口加工企业是指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经济区进行出口加工活动的企业。
2.出口加工企业内销货物时选择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39/2014/TT-BTC号文第16条第1款b点(经26/2015/TT-BTC号文第3条第7款a点修改)对特定货物和服务发票的规定如下: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必须开具发票订单,包括商品和服务用于促销、广告或样品产品的情况;用于给予、赠与、赠与、交换、代替工资支付给员工的货物和服务(内部流通、内部消耗以继续生产过程的货物除外)
因此,出口加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企业的变现资产和货物销往国内市场,但仍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此时的增值税税率与普通货物相同(根据第219/2013/TT-BTC通知第9条,不适用0%税率)。
根据第38/2015/TT-BTC通知第74条,并由第50条修改和补充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关于出口加工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可以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包括:
– 为生产EPE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用于正确的生产目的,但EPE及其合作伙伴可以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的下列情况除外:
+ EPE 之间购买、出售、出租、借用的商品。货物属于EPE加工合同的原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的,按照本通知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 货物是指为建设项目从国内市场采购的建筑材料、文具、食品、食品和消费品,服务于办公设备的运行以及在 EPE 工作的官员和工人的日常活动;
+ 货物在EPE内部以及同一出口加工区内的EPE之间流通;
+ 属于越南集团或公司系统的 EPE 货物,具有附属会计功能;
+ 出于保修、维修或生产活动某些阶段(例如:检查、分类、包装、重新包装)带入或带出 EPE 的货物。在不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出口加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货物买卖、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规定,准备和储存文件和明细账目,以监控进出货物,明确货物的用途和来源。
——EPE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已全额缴纳全部税款,并按照进口货物无优惠和出口加工企业适用政策等规定全面执行进口货物管理政策的,与境内企业交换、买卖时,无需办理海关手续。对于EPE从国内市场采购并已按规定缴纳全部税款的货物,如不享受出口加工企业优惠和政策的企业,本次购销行为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珍珠棉从国内市场购买出口税率的货物时,必须办理海关手续,但该货物在珍珠棉生产过程中用作原材料和消耗品的情况除外(例如:生产珍珠棉的燃烧炉过程中使用的煤炭)。
3、选择现场进出口的出口加工企业内销货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38/2015/TT-BTC号文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经39/2018/TT-BTC号文第一条第三十三条修订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就地出口的货物、暂时出口复进口改变用途的货物、国内市场销往关口经济区非关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加工企业、国内企业为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已确认通关。
第38/2015/TT-BTC号文第86条第5款(经39/2018/TT-BTC号文第1条第58款修订)规定的现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 出口商的责任:
+ 申报出口报关单及联运报关单信息,“含税运输目的地”栏内注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海关分局所在地代码,出口报关单上“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标准栏须申报如下:纸质报关单“其他记录”栏内;
+ 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手续;
+ 通知出口海关手续完成,以便进口商办理进口手续并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 接收现场进口商已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进口报关信息,以办理进一步手续。
– 进口商的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进口报关信息,在纸质报关单上的“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框中明确注明相应的现场出口报关单编号:相应的现场出口报关单编号或在纸质报关单上的“其他备注”框中;
+ 按规定办理进口货物手续;
+ 完成现场进口手续后,立即通知现场出口商手续完成,以办理进一步手续;
+ 进口货物通关后才能投入生产和消费。
– 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当局的职责:
+按照本通知第二章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对已办结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现场进口手续的出口报关现场进行监控,并通知拟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分局,对现场进口商办理海关手续进行管理、监控和督促。海关。
– 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职责:
+ 根据系统的分类结果进行接收和检查。进行货物实物查验的,如果货物已在出口海关分局进行实物查验,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分局则不必对货物进行实物查验;
+对于外商指定的现场进出口货物,每月按01/TB-XNKTC/GSQL表表格合成并制作已清关的现场进口报关单清单随本通知一并下达税务机关当场直接管理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与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分局协调,督促进口商当场办理海关手续。
此时您将使用商业发票,而不是使用增值税发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栏目,内容以参考为目的,帮助读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申请材料类型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认适用于具体案件或文件的法律依据,建议您在实施前通过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审查和咨询。
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 误用已经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申请材料、文件或必要证据准备不完整。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有权机关理解不准确。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前签署文件、提交材料或实施交易。
ANT Legal 可以提供哪些支持?
ANT Legal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资料,确认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有权机关沟通办理。
如需快速咨询,您可以通过 0966.475.966 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