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不——法律允许的情形除外。根据2005年《外汇法令》(2013年修订)第22条,在越南境内,所有交易、支付、标价、广告、报价、计价均不得使用外汇,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允许的情形除外(现已合并为2026年1月20日第28/VBHN-NHNN号合并文本)。
法律依据
- 2005年《外汇法令》(2013年修订)——第22条(外汇使用限制);
- 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可使用外汇的情形);第28/VBHN-NHNN号合并文本(2026年1月20日)。
一般原则:限制使用外汇
在越南境内的一切交易、支付、标价、广告、报价、计价以及在合同、协议中载明价格,必须使用越南盾,允许的情形除外。
可使用外汇的情形(第32/2013号通知第4条)
- 口岸、保税仓库的海关、公安、边防部队及其他国家机关,可向非居民标价并收取税、费、规费的转账或现金外币;
- 获准的信贷机构可在其外汇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进行交易、支付、标价、报价;
- 组织、个人向非居民提供商品、服务时,可以外币报价、计价并接受外币转账支付(如旅行社向外国游客销售旅游线路);
- 其他特殊情形:出口加工区内的支付、经允许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等。
违规的处罚
- 不属于允许情形以外币标价、支付的,可能在银行与货币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 含有违法外币支付条款的合同,其支付条款的效力可能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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