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可以——但有条件。根据第56/2017/TT-BYT号通知(经第18/2022/TT-BYT号通知修订),社会保险休假证明须由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发,签字医务人员须经机构负责人指派。企业医务室如满足这些条件,可为劳动者签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休假证明;医务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向社会保险机关备案签字样本。
现行法律框架
社会保险休假证明的签发适用第56/2017/TT-BYT号通知(卫生领域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细则),经第18/2022/TT-BYT号通知修订补充。注意:第155/2018/ND-CP号法令第11条(卫生领域处罚规定)已根据第96/2023/ND-CP号法令于2024年1月1日失效,不再是适用依据。
企业医务室签发证明的条件
根据第56/2017/TT-BYT号通知第20条,签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休假证明须同时满足:
- 由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发。在该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按机构负责人指派签字;
- 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活动范围;
- 符合患者健康状况及卫生部长专业指导。
此外:一次就诊只能签发一份证明;需休假超过30日的,期限届满(或即将届满)时须复诊以考虑续发。医疗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如企业医务室)的,医务人员须向社会保险机关备案签字样本。
企业医务室的实际适用
- 企业医务室如已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有被指派签字的医生(医务人员),并已向社会保险机关备案签字、印章样本,则可以签发社保休假证明。
- 劳动者可在越南社会保险电子门户查询获授权签发社保休假证明的医疗机构名单,以核查就诊医务室的权限。
- 由无权限人员签发的证明将被社会保险机关拒绝办理疾病待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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