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务转包企业的保证金如何管理?
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保证金用于按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劳务转包企业内规规章的约定,向转包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及其他待遇,或在劳务转包企业违反与转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因未保障转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给其造成损害时,向转包劳动者赔偿。
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证金管理
1. 收存保证金的银行负责冻结劳务转包企业的全部保证金,并按保证金法律规定管理保证金。
2. 收存保证金的银行按本法令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为劳务转包企业办理保证金提取、划扣,并要求劳务转包企业补足保证金。
3. 未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书面同意,收存保证金的银行不得允许劳务转包企业提取保证金。”
因此,保证金用于保障转包劳动者的权益;收存保证金的银行是保证金管理方,负责冻结劳务转包企业的全部保证金,并按保证金法律规定管理保证金。
2. 劳务转包企业提取保证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1款,劳务转包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同意其提取保证金:
- 劳务转包企业遇到困难,资金不足以按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内规规章的约定足额支付转包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及其他待遇,自法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已超过30天;
- 劳务转包企业遇到困难,无力向转包劳动者赔偿(因违反与转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因未保障转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给其造成损害),自法定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已超过60天;
- 企业未获发许可证;
- 劳务转包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未获延期、换发;
- 劳务转包企业已在越南的另一家商业银行或外国商业银行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存入保证金。
因此,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时,劳务转包企业即可提取保证金。
3. 提取保证金只需收存银行同意,对吗?
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4款,保证金提取的程序、手续如下:
- 劳务转包企业将本条第2款规定的1套材料提交至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内务厅;
- 内务厅接收材料,审查并签发注明收到齐全材料日期的收据。自收到劳务转包企业齐全的保证金提取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内务厅审查、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以及在本条第1款d点规定情形下企业对转包劳动者义务的完成情况,并呈报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劳务转包企业提取保证金;
- 自收到内务厅呈报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就保证金提取及保证金使用方案(如有)出具书面同意,送劳务转包企业和收存保证金的银行。不同意提取保证金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向劳务转包企业出具书面答复,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取得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关于提取保证金的书面同意后,劳务转包企业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材料提交至收存保证金的银行;
- 收存保证金的银行接收并审查劳务转包企业的保证金提取材料;如符合规定,银行自收到提取材料之日起01个工作日内为劳务转包企业办理保证金提取。
按本条第1款a点和b点规定提取保证金的,对转包劳动者的支付、赔偿由收存保证金的银行按照经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的方案直接支付,扣除银行服务费用后执行。
根据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第3款,未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书面同意,收存保证金的银行不得允许劳务转包企业提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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