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防控活动的捐赠、赞助——包括此前的 Covid-19 疫情期——在确定企业所得税(TNDN)应纳税收入时能否计入可扣除费用?本文按现行法律框架介绍规定: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和第320/2025号法令,同时记录 Covid-19 疫情期适用的政策背景以供读者对照。
捐赠、赞助的一般原则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框架,捐赠、赞助支出仅在同时满足可扣除费用的条件下,才能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扣除:(1)支出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2)有合法完整的发票、凭证;(3)单次支出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第320/2025号法令规定的新门槛)。
特别是对慈善、公益性质的捐赠、赞助,税法对受赠对象和凭据材料有严格规定。向法律不认可的个人、组织捐赠,或缺少证明凭证的,不得扣除。
捐赠、赞助所需的凭据
要使捐赠、赞助被认定为可扣除费用,企业须准备:
– 捐赠、赞助的文书、决定(成员会/董事会/企业主决定);
– 支出凭证:付款委托书、银行流水(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必须非现金支付);
– 受赠、受助组织、单位的确认记录、感谢信或接收文书;
– 证明受助单位为法律认可的受赠对象之法律资格文件(视捐赠类型而定)。
Covid-19 疫情期背景(历史记录)
Covid-19 疫情期间(2020–2022年),政府曾出台特殊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 Covid-19 疫情防控活动的捐赠、赞助计入可扣除费用,并配以符合紧急情况的简化凭据。这些政策具有时段性,与特定疫情期相关,不再是当前发生的捐赠、赞助的一般适用依据。
因此,在当前纳税期进行税务结算时,企业须适用现行法律框架(67/2025号法、320/2025号法令),不得引用已失效的疫情期文件作为当前情况的依据。
企业须注意什么?
为保障捐赠、赞助的可扣除费用:(1)捐赠前核实受赠单位的法律资格;(2)通过银行转账支出;(3)保存上述完整凭据材料;(4)单独核算捐赠、赞助支出,便于税务结算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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