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依法必须保存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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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必须保留哪些文件?合作社不守会被罚款吗?

1.合作社必须保存哪些文件?

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作社必须保存以下文件:

-合作社章程、修订和补充的章程和章程;会员注册号。

-合作社注册证书;知识产权保护证书;产品、货物质量注册证书; |||有条件营业执照。

-合作社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入会申请、成员出资证明;创立大会、会员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 生产经营成果报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控制委员会或控制人的报告和其他文件;检查、审查和审计机构的结论。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

2。合作社不按规定保存文件会被罚款吗?

合作社未按照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65条第d点第1款、c点第3款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级别如下:

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运营违规行为公社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能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组织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成员的年度股东大会;

b) 在获得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登记证书或会员登记簿后,未能准备会员登记簿规定内容不完整的;

c) 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的信息;

d)未按规定保存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文件的。

3、补救措施:

c) 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d点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强制封存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的文件;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罚款等级如下:

精细程度

二、本令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罚款;本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a、b点规定的罚款外,本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因此,不保留文件的合作社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为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并强制按照规定保存文件。

3、合作社未按规定保存文件的行政处罚时效是多少?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的时效和确定时效的时间如下:

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及确定时效的时间

1、投资、招投标、工商登记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01年;对于规划领域来说,是02年。

(二)有第七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第九条;第 10 条;第13条;第14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20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本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属于持续性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诉讼时效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时起计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结束,则诉讼时效从违规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3。本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为已经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

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因此,合作社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不按规定留存。 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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