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原则上不可以。修改合作合同须经合作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即100%同意,除非合作合同本身另有约定(例如:允许按多数表决修改)。未经正当权限作出的修改可能遭到成员反对,对未表示同意的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 《民法典》2015年第505–507条——合作合同。
修改合作合同的原则
- 合作合同是成员之间自愿、平等的协议;
- 修改会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因此须经全体成员同意;
- 修改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附件)作为证据。
例外:合同中的另行约定
- 成员可事先约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表决机制(多数、特别多数);
- 该约定须在合作合同中自始明确记载;
- 即使按多数表决,修改也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少数成员超出原承诺的义务。
无效修改的后果
- 未表示同意的成员有权不受修改内容约束;
- 可能引发争议,请求宣告修改部分无效;
- 长期僵持时:成员有权按约定和法律规定退出合作组织。
订立合作合同时的建议
- 预先设计修改机制:协商一致还是表决、比例是多少;
- 条款分类:核心条款(目的、出资比例)保持协商一致原则;运营条款可更灵活;
- 规定程序:通知、征求意见期限、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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