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创始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签署创始股东名单的股东。法律未规定最低持股比例(没有强制的10%、20%或51%)——任何”创始股东必须持有至少X%”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创始股东的特殊之处在于自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前3年内的股份转让限制。
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第120条——创始股东的普通股。
成为创始股东的条件
- 持有至少1股普通股;
- 签署创始股东名单;
- 无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无最低持有期限要求(3年转让限制除外)。
前3年的转让限制
- 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仅可向其他创始股东自由转让;
- 向非创始股东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 该限制不适用于创始股东在设立登记后新增的股份,以及已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的股份;
- 3年期满后:与普通股东一样自由转让。
与普通股东的区别
- 创始股东在设立时必须签署名单;之后购买股份的股东不是创始股东;
- 其他权利义务(表决、分红、优先购买等)与普通股东相同;
- 创始股东名单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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