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下的商业广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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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商业广告是指商人为推介货物、服务以促进销售的贸易促进活动。《商法》2005年第101–109条规定了商人的广告权利、可使用的广告媒介和被禁止的广告内容清单;广告活动同时受《广告法》调整。

法律依据

  • 《商法》2005年第101–109条——商业广告;
  • 《广告法》2012年(修订补充)。

商人的广告权利

  • 商人有权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媒介为其货物、服务做广告;
  • 可以委托广告服务商人实施广告;
  • 对自身货物、服务的广告内容负责。

广告媒介

  • 报刊、电子信息网站、社交网络;
  • 招牌、横幅、屏幕、交通工具;
  • 传单、产品目录、样品;
  • 法律规定的其他媒介。

被禁止的广告内容

  • 为禁止经营的货物、服务做广告;
  • 不诚实的广告,对功能、质量、价格、产地造成误解;
  • 将自身货物、服务与他人货物、服务直接比较;
  • 侵犯其他商人、组织、个人声誉、权益的广告;
  • 未经同意使用个人肖像、言论(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 《广告法》规定的其他被禁止内容。

各方的责任

  • 广告主:对广告内容负责;仅在有证明真实性的文件时方可做广告;
  • 广告服务经营者:核查相关文件,拒绝实施违法广告;
  • 广告发布者:发布前核查内容;
  • 违法可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更正、撤除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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