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动物饲料生产场所是否须登记动物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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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不需要。 个体工商户以商业为目的生产传统动物饲料,属于免办动物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情形(第1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8款,经第46/2022/NĐ-CP号法令修订)。养殖户自行配制饲料供家庭内部使用的,也无须公布产品(2018年《畜牧法》第36条第2款)。

法律依据

  • 2018年《畜牧法》(第36条、第38条);
  • 第13/2020/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0条),经第46/2022/NĐ-CP号法令修订。

1. 个体工商户须申请生产条件合格证书吗?

不需要,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场所生产(生产、初加工、加工)以商业为目的的传统动物饲料——这是第1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8款(经第46/2022/NĐ-CP号法令修订)规定的两种免办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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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通过工业化生产线生产商业动物饲料(非传统)仍须取得证书,并完全满足2018年《畜牧法》第38条的条件(场所、生产线、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环境等)。

2. 自行配制内部使用的饲料须公布产品吗?

不需要。根据2018年《畜牧法》第36条第2款,无须公布在农业与环境部电子门户的动物饲料包括:

  • 内部使用的动物饲料:由场所自行配制供本场所养殖需求使用,不在市场上交换、买卖;
  • 按订单生产仅供订货场所内部使用的动物饲料;
  • 不属于第1款须公布范围的其他动物饲料。

因此,农户自行配制饲料喂自家猪只的,无须公布产品。

重要提示

免办证书和免公布不等于免除一切义务:场所仍须保证动物饲料的质量和安全;遵守疫病防控和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

常见问题

动物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有效期多久?

5年,场所须定期接受维持条件的监督评估。

须办证而无证生产动物饲料如何处理?

可能按畜牧领域处罚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案件须由律师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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