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负责人不在越南后,外国贸易商可以在多长时间内重新任命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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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在其代表处负责人不在越南后多久可以重新任命该负责人?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3 条规定:如下:

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

5。如果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不在越南超过30天且未授权他人行使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死亡、失踪、被拘留、被判入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外国贸易商必须指定另一人担任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

因此,如果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不在越南超过30天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代表处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外商变更代表机构负责人时,需要办理调整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手续,对吧?

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如下:

调整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及许可证的情况设立代表机构 设立分公司

外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或《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调整手续:

1.更改外商名称或总公司地址。

2.外商活动内容的变更与越南分公司的活动内容直接相关。

3.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因此,外商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时,需要办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调整手续。

外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变更负责人时的调整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调整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文件按照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具体包括: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调整资料

1. 01套文件包括:

a) 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调整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按照工贸部格式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申请书;

b) 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具体为:

– 调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证的法令: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外国商人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副本。

– 在调整本法令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外国商人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文件副本。

– 在调整本法令第 3 条第 3 条规定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本令第 15 条:外国贸易商任命/任命新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代表处/分公司新任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证明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原负责人截至变更时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文件。

– 调整本令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的许可证时:谅解备忘录或场地租赁协议副本或证明经营者有权开发和使用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文件副本;根据本令第二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拟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地址的文件复印件。

c) 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原件。

因此,变更负责人时调整《外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材料包括:

(1)按照工贸部表格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调整申请书;

(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具体为:

– 如果调整本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证: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外国贸易商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副本。

– 外国贸易商任命/任命新的代表处或分公司负责人的文件;代表处/分公司新任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原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截至变更时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证明文件。

– 设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原件。

注: 证明(1)、(2)项内容变更的文件(如果外商任命/任命新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是外文且新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是外国人)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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