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普通合伙人资格在下列情形下终止:自愿退伙、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公司除名、服有期徒刑或被法院依法禁止从业、禁止担任职务。核心原则:资格终止者仍对终止前产生的公司债务、义务承担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185–186条)。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第185–186条——普通合伙人资格终止。
资格终止的情形
- 经成员大会批准自愿退伙;
- 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
- 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认知、控制行为有困难;
- 依章程被公司除名;
- 服有期徒刑或被法院依法禁止从业、禁止担任职务。
终止时的手续
- 公司登记变更企业登记内容(普通合伙人变更);
- 确定并退还应返还的出资份额(如有);
- 通知债权人、合作伙伴普通合伙人变更事宜。
资格终止后的责任
- 仍对资格终止前产生的债务、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 对终止后产生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 普通合伙人死亡的:经成员大会批准,继承人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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