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规定于第23/2022/NĐ-CP号法令第13条第1款,如下:
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拆分
1.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
两家或多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公司)可以相互合并为一家新的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后公司),同时终止被合并公司的存续。
2.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兼并:
一家或多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兼并公司)可以通过将全部资产、权利、义务和合法利益转移至另一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兼并方公司),兼并入该企业,同时终止被兼并公司的存续。
3.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分立:
一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可以将其现有公司(以下简称被分立公司)的资产、权利、义务进行分立,以设立两家或多家新的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同时终止被分立公司的存续。
……
因此,根据规定,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相互合并为一家新的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同时终止被合并公司的存续。
谁有权决定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
决定企业合并的权限,规定于第23/2022/NĐ-CP号法令第15条,如下:
决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拆分的权限
1. 对由同一人或机关决定设立或交由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的机关或个人)进行合并、兼并、分立、拆分的,由决定设立企业的机关或个人决定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拆分。
2. 对由不同个人或机关决定设立的企业进行兼并的,由决定设立兼并方公司的个人或机关根据决定设立被兼并公司的机关或个人的书面协议意见决定兼并。兼并方公司或被兼并公司为政府总理决定设立的企业的,由政府总理决定兼并。
3. 对由不同个人或机关决定设立的企业进行合并的,由政府总理交办行使合并后公司所有者代表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决定合并。对政府总理决定设立的企业进行合并的,由政府总理决定合并。
因此,决定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合并的权限,按以下各情形具体规定:
(1)对由同一人或机关决定设立或交由管理的企业进行合并的,由决定设立企业的机关或个人决定企业的合并。
(2)对由不同个人或机关决定设立的企业进行合并的,由政府总理交办行使合并后公司所有者代表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决定合并。
(3)对政府总理决定设立的企业进行合并的,由政府总理决定合并。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合并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第23/2022/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并前后各企业的名称、地址;
(2)企业合并的必要性;
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相符性;
(3)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员工安置、使用方案;
(5)与合并相关的财务处理、转换、资本资产移交及各企业权利义务解决的方案;
(6)实施企业合并的期限。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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