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可以,但条件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直接从公司撤资;只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退出,依据《企业法》2020年第131–133条。公司仅在回购后仍能足额清偿各项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时方可回购。
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第131–133条——股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两种形式
- 应股东要求回购(第131条):对公司重组或变更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 依公司决定回购(第132条):公司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主动回购股东股份。
回购条件
- 公司仅在回购后仍能足额清偿各项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时方可回购;
- 回购价格:按市场价格或章程确定的定价原则(应要求回购);
- 回购的股份记为库存股;公司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实施程序
- 股东递交书面要求(应要求回购)或公司作出回购决定;
- 协商确定回购价格;
-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股东付款;
- 向企业登记处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注意事项
- 不得利用回购形式“暗中撤资”,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
- 与关联人的回购交易须遵守关联交易规定;
- 希望快速、灵活退出的股东:优先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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