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资产的个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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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自2026年起,出租资产的个人不再需要缴纳营业执照税(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营业执照税的征收、缴纳已终止)。剩余的纳税义务是租赁收入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年营业额5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无需缴纳这两项税款。

法律依据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执照税的征收、缴纳;
  • 《个人所得税法》2025年(第109/2025/QH15号)第7条第1款——免征个税的营业额门槛:50亿越南盾/年及以下(自2026纳税年度适用);
  • 修订《增值税法》的法律(第149/2025/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免征增值税的营业额门槛:50亿越南盾/年及以下。

营业执照税:已废止

  • 此前,资产租赁营业额是确定应缴营业执照税的依据;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有营业执照税,无需再为此确定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个税的门槛:50亿越南盾/年

  • 年营业额5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资产出租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税;
  • 年营业额超过50亿越南盾:就超出50亿的部分纳税——资产出租的个税按应税营业额5%的税率征收(第109/2025/QH15号法律第7条第3款);
  • 应税营业额为公历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

申报义务

  • 出租资产的个人按每份合同或按年申报纳税;
  • 妥善保管租赁合同、收款凭证以供申报、检查;
  • 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核对现行申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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