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董事能否兼任贸易代表处负责人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 ANT Legal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获得在越南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8 条规定,授予分支机构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外国商人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获得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
– 外国贸易商根据参加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设立并注册进行商业活动或得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认可;
– 外国贸易商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5年;
– 如果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该期限必须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少1年;
– 分会的活动内容必须符合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市场开放承诺,并符合外国贸易商的业务范围;
– 如果分公司的活动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者外国贸易商不属于参加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则分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专门管理部长的批准。|
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申请中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2 条规定,分支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如下:
– 01套文件包括:
+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表格并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许可证申请;
+ 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的副本;
+ 外国贸易商任命/指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确认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履行税务或财务义务的文件副本,或由外国贸易商设立所在地的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同等价值的文件,或确认和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在和经营;
+ 分行运营章程副本;
+ 分行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
+ 有关分公司总部预期地点的文件包括:
++ 谅解备忘录或场地租赁协议副本或证明经营者有权开发和使用分公司总部场地的文件副本;
++ 根据本令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的预计分公司所在地的文件复印件。
– 本条第1款b点、c点、d点、dd点和e点(如果分行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是外国人)规定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认证。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文件必须由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馆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认证或领事认证。
子公司的董事可以担任外商代表处的负责人吗?
根据政府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3 条第 6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说明了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商法。
“6. 外商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同一外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b) 另一外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d)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8.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得兼任以下职务:
a) 另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
b) 同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
c)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男。
因此,如果您的外国企业是外商,代表处负责人不能兼任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
以上是我们作为外商驻越南代表处负责人时有关法规的建议。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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