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是否需要电子信息页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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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是否需要电子信息页面地址?

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15条,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包括:(4) 企业章程;(5) 证明总经理或经理符合本法令第19条标准和条件的材料,包括:a) 经有权国家机关认证的劳动合同副本;b) 经有权国家机关认证的文凭、执业证书、专业证书副本,证明专业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c) 经有权国家机关认证的司法履历票副本;(6) 证明有足够数量员工符合信用评级理事会成员(第20条)和分析专员(第21条)标准和条件的材料;(7) 符合第31条规定的业务流程草案;(8) 企业经营方案;(9) 信用评级企业的电子信息页面地址。因此,申请材料中包括信用评级企业的电子信息页面地址。

财政部收到材料后多久通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16条关于颁发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的程序:(1) 企业向财政部提交01套申请材料以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2)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通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要求企业补充文件(如有),并提交05套正式材料供审定;(3) 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牵头,协调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和相关部委审定材料并颁发资格证书;拒绝的,财政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 按本法令第14条的条件审定。因此,财政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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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时是否须注明补发次数?

根据第88/2014/NĐ-CP号法令第17条,信用评级经营资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a) 信用评级企业名称;(b) 总部地址、信用评级企业的电子信息页面地址;(c) 企业注册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d) 经营资格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dd) 法定代表人;(e) 经营内容和范围。补发或调整经营资格证书的,须注明补发或调整的次数,并沿用首次颁发给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编号。因此,补发时须注明补发次数并使用首次颁发的证书编号。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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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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