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保险企业董事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任命保险企业董事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保险企业董事的委任条件依据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聘任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总经理(董事)、精算专家

2。拟任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董事)、精算师应当符合保险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精算师应当符合本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

同时,根据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81条的规定 保险企业董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董事的条件和标准:

– 有权根据2020年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

– 任职前连续3年未因保险业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未因违反内部程序受到开除处分;选举或任命时,不得依照法律规定受到主管机关的追究。

– 具有保险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无保险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须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境内外合法设立、经营的保险培训机构出具的保险证书;

– 拥有至少5年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担任保险企业经理或控制人。

– 任期内居住在越南。

保险公司董事在任命前必须获得谁的书面批准?

根据 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保险公司任命董事前必须获得书面批准:

聘任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总经理(董事)、精算专家。

1.越南的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在任命或变更以下职位之前必须获得财政部的书面批准:

a) 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主席;

b) 总经理(董事);

c) 专家计算。

因此,保险企业任命董事必须获得财政部的书面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聘任档案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24条第3款规定任命保险企业董事的文件如下:

– 根据第 46/2023/ND-CP 号法令发布的 附录 III 中指定的表格提出书面任命请求;

– 保险业章程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

– 根据符合 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15 条第 dd 条第 2 条规定的外国法律规定的外国人形式或同等文件的犯罪记录证明具体规定:

提交和补充记录和文件的一般标准

2.向财政部提交的记录和文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dd)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的外国人形式或同等文件,由主管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不超过12个月签发的犯罪记录卡,其中必须包含有关犯罪记录状况的完整信息以及有关禁止担任职务、建立和管理企业和合作社的信息;

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简历、证明工作经验、担任经理或控制人职位的时间的文件的公证副本、证明拟任命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能力的文凭和证书的公证副本。

如果文件是外语,则需要经过公证的翻译。

– 拟任命为董事的人员的书面承诺,经财政部批准后,将在保险公司工作并居住在越南。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