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下的促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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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促销是指商人通过给予顾客一定利益来促进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的贸易促进活动。《商法》2005年第88–100条和第81/2018/NĐ-CP号法令规定了9种促销形式、价值上限以及企业必须遵守的被禁止的促销行为。

法律依据

  • 《商法》2005年第88–100条——促销;
  • 第81/2018/NĐ-CP号法令——贸易促进活动细则。

促销形式

  • 提供样品货物、样品服务供顾客试用;
  • 免费赠送货物、免费提供服务;
  • 货物、服务降价;
  • 赠送购物券、服务券;
  •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附带抽奖券;
  • 组织常客计划;
  • 组织有奖竞赛、幸运抽奖活动;
  • 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促销价值限额

  • 每单位货物、服务用于促销的实物价值不得超过该货物、服务促销前售价的50%;
  • 促销活动总价值不得超过被促销货物、服务总价值的50%;
  • 上述限额不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形,如国家机关的促销活动、商人在规定集中促销期间对其自身货物、服务的政策。

被禁止的促销行为

  • 不诚实的促销,对货物、服务造成误解;
  • 促销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的货物、服务;
  • 促销酒精度15度以上的酒类;
  • 促销烟草、人类药品(某些特殊情形除外);
  • 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服务进行促销。

通知/登记手续

  • 部分促销形式实施前须向工贸厅申报;
  • 幸运抽奖类活动须登记并获批准;
  • 企业在开展前应核查各形式适用的手续,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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