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外国商人在越南进行商业活动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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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更新代表处营业执照有哪些行政处罚?

1.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进行商业活动的处罚级别有何规定?

根据第 17/2022/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第 b 点,对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进行商业活动的处罚级别规定如下:

“a) 商业领域对个人和个人的最高罚款级别为 100,000,000 越南盾对组织处以 2 亿越南盾;生产和交易假冒和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领域的最高罚款为个人 2 亿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 4 亿越南盾;

b) 本法令第二章规定的罚款等级适用于个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但第 1 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本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七十三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以个人罚款标准二倍的罚款。

2.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43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外商、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违规行为。”

3.逾期更新代表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如何规定?

根据第 98/2020/ND-CP 号法令第 67 条规定如下: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和经营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违法行为。代表)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不实申报颁发、重新颁发、调整或延期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申请资料中的内容;

+ 未公开开展工作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没有代表处总部所在地或转租代表处总部或在设立代表处的设立许可证中注明的地址错误;

+未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管理机关定期报告或者不诚实地报告代表机构的运作情况;

+未按照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报告、提供文件或者说明与代表机构运作有关的问题;

+未办理调整或补发设立代表许可证手续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代表处;

+ 允许写入、删除或更正以更改设立代表处许可证中记录的内容。

– 对于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在颁发申请中伪造文件和文件,重新颁发、调整或延期设立代表处许可证,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与代表处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

+ 代表处负责人兼任同一外国贸易商或另一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 代表处负责人兼任对外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 代表处负责人兼任依照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出租、借用、租赁或出借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 罚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在外国贸易商停止经营后继续经营;

+ 在主管国家管理机构吊销设立代表处代表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无法续签后继续经营。

– 附加处罚:

+ 对于违反本条第 3 条 b、c、d、dd 和 e 点规定的行为,从 1 个月至 3 个月内剥夺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使用权。

– 补救措施:

+ 强制退回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并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对本条第 2 项 dd 点规定的违法行为向颁发许可证的主管机构或个人进行更正;

+ 强制退还因实施本条第 3 项 e 点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

因此,根据第 98/2020/ND-CP 号法令第 67 条第 4 条 b 点,代表机构的组织延迟更新营业执照的外国贸易商将被处以 6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根据法令第 3 条第 1 款 b 点)。 17/2022/ND-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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