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裁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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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者无合格证是否会受到食品安全处罚?

一、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包括:

——对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制止、严格处理,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克服;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迅速、公开、客观、权限范围内、确保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违法者、减轻处罚和加重情节;

– 仅在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才制裁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只能受到一次处罚。

如果多人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则每个违法者都将因该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多次或多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将逐次给予处分,但多次行政违法行为被政府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除外(根据2020年修订的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一条第二款修改);

– 处罚机关负责举证行政违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和组织有权自行或者通过法定代表人证明自己没有行政违法行为;

——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的罚款是对个人罚款的2倍。

以上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原则,因此,在制裁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时,必须确保遵循这些原则。

2、哪些行为将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根据第115/2018/ND-CP号法令第三条规定,具体食品安全处罚如下:

– 本法令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和罚款、补救措施、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权力以及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权力。

——本令规定的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 违反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规定;

+ 违反生产经营和食品供应保障食品安全条件的规定;

+ 生产经营、食品供应中违反进出口食品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规定的;

+ 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的广告、信息、教育和传播的规定;食品检测;分析风险,预防、制止和修复食品安全事件;不安全食品溯源、召回、处理。

——本令未规定的食品安全领域其他行政违法行为,适用国家管理相关领域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政府令的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证的,是否会受到食品安全处罚?

根据第115/2018/ND-CP号法令第15条(经第124/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修订)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第15条.违反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规定的食品服务企业即食食品加工场所、食堂、集体厨房;酒店、度假村的厨房、餐馆、餐厅、销售方便食品、熟食和其他类型食品加工和供应的摊位

3 雇用没有食品安全培训证书的人员直接准备食品,罚款 7,000,000 越南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7,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或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水加工食品;清洁加工和食用的设备和器具;

b) 业主没有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c) 未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处理餐饮服务业范围内的废物、垃圾;

d) 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服务业确保食品安全条件的其他规定,但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a、b、c点规定的行为除外。

5. 雇用直接准备食品并感染以下疾病的人员,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6. 附加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行为,从 1 月至 3 月暂停部分或全部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供应活动。

因此,没有食品安全培训证书的工厂业主将被处以 7,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食品安全罚款。 10,000,000越南盾并暂停部分或全部生产活动。因该违规行为,于1月至3月期间出口、加工、贸易和供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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