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开启后:企业管理人员被禁止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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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自法院作出开启破产程序的决定之日起,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严禁实施减少企业财产的行为,如:藏匿、转移财产;清偿无担保债务;放弃或减少债权;将无担保债务转为有担保债务。违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交易可能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 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42条第2款——开启破产程序决定作出后被禁止的活动。

被严禁的行为

  • 藏匿、转移、赠与企业财产;
  • 清偿无担保债务,但依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的除外;
  • 放弃债权或减少企业的债权;
  • 将无担保债务转为以企业财产担保的债务;
  • 新签订或履行超出必要范围、产生异常财产义务的交易。

程序开启后管理人员的义务

  • 配合财产管理人、法官清点、管理财产;
  • 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及财产、债务文件;
  • 在法定情形下,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
  • 被召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违规的后果

  • 违反禁令的交易可能被宣告无效;
  • 实施违规行为的人须向企业、债权人赔偿损失;
  • 视情节轻重,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违反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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