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与条件是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关于企业解散情形与条件的规定如下:
– 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
+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届满且无延期决定;
+ 根据企业主、合伙企业成员理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或公司所有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
+ 公司连续06个月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且未办理变更企业类型手续;
+ 被吊销企业登记证书,但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只有在保证清偿全部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且未处于法院或仲裁争议解决过程中时方可解散。相关管理人员及本条第1款d项规定的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申请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关于企业解散申请材料的规定如下:
– 企业解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 企业解散通知;
+ 企业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数额,包括企业解散决定后已缴清的税款债务及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欠费(如有)。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所有者、企业主、经理或总经理、普通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解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解散申请材料不准确、伪造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须对未解决的职工权益、未缴税款、其他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自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解散申请材料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顺序与手续如何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顺序与手续按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执行,具体如下:
本法第207条第1款a、b、c项规定情形下的企业解散按以下规定办理:
– 通过企业解散决议、决定。企业解散决议、决定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企业的名称、总部地址;
+ 解散理由;
+ 合同清算与企业债务清偿的期限、手续;
+ 劳动合同产生的义务处理方案;
+ 企业主、公司所有者、成员理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的姓名、签字;
– 企业主、成员理事会或公司所有者、董事会直接组织企业资产清算,但公司章程规定成立专门清算组织的除外;
– 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解散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须送交经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职工。解散决议、决定须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公开张贴。
企业尚有未清偿财务义务的,须将解散决议、决定随附债务处理方案送交债权人及有相关权利、义务、利益的人。债务处理方案须载明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债务数额、期限、地点与支付方式;债权人投诉的解决方式与期限;
– 经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解散决议、决定后,须立即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告企业正在办理申请解散手续的状态。公告须附上解散决议、决定及债务处理方案(如有);
– 企业债务按以下优先顺序清偿:
+ 工资债务、离职补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集体劳动合同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职工权益;
+ 税款债务;
+ 其他债务;
– 清偿企业解散费用及债务后,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企业主、成员、股东或公司所有者;
– 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解散申请材料送交经营登记机关;
– 自按本条第3款规定收到解散决议、决定之日起180日届满,未收到企业关于解散的意见或相关方书面异议的,或自收到解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营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的法律状态;
– 政府详细规定企业解散的顺序与手续。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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