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获得其余合伙成员的一致同意。公证处按合伙制组织;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第1款,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另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非获得其余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 2024年《公证法》(第22条、第27条),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为什么合伙公证员受到限制?
- 公证处按合伙制组织和运作;须有2名以上合伙公证员,无出资成员(2024年《公证法》第22条第1款);
- 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法律限制同时担任两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保护债权人并维护执业机构的稳定性;
- 唯一的例外:获得其余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第1款)。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其罕见,因为涉及利益冲突以及在两家公证处的无限责任。
接收新合伙公证员的程序
根据2024年《公证法》第27条:公证处经其余合伙公证员同意,可接收新的合伙公证员;合伙人资格的终止和新成员的接收按《公证法》和企业法执行。
常见问题
公证员可以同时以合同制方式为另一家公证处工作吗?
2024年《公证法》允许公证员参与设立公证处或以合同制方式为公证执业机构工作(第17条第1款b项)。同时为两家执业机构工作,须考虑利益冲突规定及相关执业机构的内部规章。
在两个不同省份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对”两个不同省份”的情形没有单独规定——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的限制普遍适用,不区分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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