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解散时,是否必须在报纸上公布解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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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解散时是否需要发布解散公告?

根据法令第45条23/2022/ND-CP 规范解散时由国家持有 100% 注册资本的企业的责任:

因此,自决定解散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之日起:

解散的企业必须在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示解散决定;

同时,解散时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有责任 连续03期出版电子或书面报纸 附有企业停止运营的日期以及要求债权人比较债务的时间的通知。

注释编号 1: 关于解散的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的责任,自解散决定生效之日起:

– 解散企业未开展2020年企业法第211条规定的所有禁止活动;

– 解散企业必须终止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借出资产、保留资产;

– 关闭会计账簿;资产库存;比较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准备财务报表直至解散决定生效;

– 列出债权人和需支付的债务金额(分为有担保债务、部分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债务人和应收债务清单(分为可收回债务和不可收回债务);

– 发送文件,要求税务机关确认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解散企业的决定何时发送给解散企业?

根据第 23/2022/ND-CP 号法令第 42 条规定,解散由国家 100% 持有的企业的决定注册资本:

因此,自解散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送达被解散的企业。

注释编号 2: 解散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决定内容必须包括:

– 被解散企业的名称及总部地址;

– 解散原因;

– 企业清算合同和清偿债务的期限和程序;

– 处理劳动合同义务的计划;

– 董事会主席或被解散企业董事长的全名和签名。

注3: 除解散企业外,解散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决定必须送达以下主体:

– 企业员工;

– 要求解散企业的机构或组织;

– 企业有未清偿财务义务的债权人、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和利益人;

– 省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负责对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解散的企业进行财务和投资规划;

–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企业税收征管;

– 省人民委员会、统计局、被解散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以及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解散并在报纸上公布企业解散情况后,解散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与第1条的规定比较第 23/2022/ND-CP 号法令第 44 条规定,国家持有 100% 注册资本的企业解散并作出解散决定并公布企业解散报纸后,解散委员会负责:

– 撤销被解散企业印章以送达解散;

——根据批准的解散决定,组织解散企业;

+ 业主代表机构或成员董事会、公司总裁直接组织企业资产清算,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散企业债务的清偿按照2020年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规定的顺序进行;

– 自完成解散并支付企业所有债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解散委员会必须:

+ 编制企业解散财务报告,提交企业解散决定人;

+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0条规定的内容准备企业解散文件,并发送给企业注册地的经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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