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可以使用社会政治组织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名称吗?否?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合作社的名称如何监管?

根据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第 7 条规定合作社的名称为以下:

– 合作社名称以越南语或拉丁字符书写(特殊字符除外),可以附有数字、符号,并以短语“合作社”开头,后跟合作社的专有名称。

– 合作社可以使用行业、业务范围或其他辅助符号来构成合作社名称。

– 合作社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必须书写或附有合作社名称。合作社的名称必须印刷或书写在合作社发行的交易文件、文件和出版物上。

——合作社拟登记名称不符合本令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批准。

——合作社登记机构负责公示登记的合作社名称;本令施行前登记的合作社名称易混淆的,合作社登记机关鼓励并创造有利条件,名称相同、易混淆的合作社相互协商办理更名登记或者增加地名作为名称区分因素。

据此,第07/2019/TT-BKHDT号通知第1条第14款对名称相同和混淆的情况规定如下:

-合作社名称登记前,应当查阅国家合作社登记数据库中已登记的合作社名称。合作社的合作社名称不得与在全国合作社登记国家数据库中注册的其他合作社名称相同或混淆,但已解散或法院已作出宣告合作社破产的有效决定的合作社除外。

– 本通知生效前持有商业登记证或合作社登记证经营的合作社可以继续使用注册的合作社名称,无需办理更名登记。合作社登记机关鼓励并创造有利条件,名称相同、易混淆的合作社相互协商登记变更合作社名称或者增加地名以区别合作社名称。

– 合作社登记机构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或拒绝合作社拟注册的名称,合作社登记机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合作社可以使用社会政治组织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名称吗?

根据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第 8 条规定禁止命名合作社的名称,如下:

– 合作社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与在全国注册的其他合作社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相同或者容易混淆。

– 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设置全称、简称、外文名称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商号、商标、地理标志的工业产权。

– 使用国家机关、人民武装部队、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名称作为合作社或合作联盟的全部或部分专有名称。

– 使用违反本民族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和优良风俗的名人姓名、词语、符号。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使用社会政治组织的名称作为自己名称的,不得以社会政治组织的名称作为合作社名称,合作社不得以其名称作为名称。

合作社名称如何受到保护?

根据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第 12 条关于合作社名称保护的规定如下:

自合作社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合作社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因此,合作社命名时必须遵守第193/2013/ND-CP号法令第7条的命名规定。此外,合作社在命名时还应注意禁止使用社会政治组织名称作为合作社名称的情况。自合作社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合作社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