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国有企业总经理(董事)由所有者代表机构任命,须符合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管理能力、专业水平等标准,且不属于被禁止担任企业管理人员的对象。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国有企业总经理的任命与严格的干部程序和国有资本管理相挂钩。
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国有企业;
- 《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与投资法》2025年(第68/2025/QH15号,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
- 第159/2020/NĐ-CP号法令——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中任职人员的管理。
一般标准
-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良好;遵守党的主张政策、国家法律;
- 具有企业管理、经营能力;专业水平与经营领域相适应;
- 身体健康、年龄符合岗位要求;
- 不属于被禁止管理企业的对象(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被禁止担任职务等)。
任命程序
- 人事提议:成员理事会/董事会或有权机关提议人选;
- 审查:所有者代表机构审查标准、条件;
- 任命决定:所有者代表机构作出任命总经理的决定;
- 公布与登记:公布信息,依法登记管理人员变更。
任期、免职与替补
- 任期按任命决定,可连任;
- 不再符合标准、违反纪律、因主观原因导致企业长期亏损等情形免职;
- 总经理空缺时:所有者代表机构指派负责人或及时任命,避免经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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