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是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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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最迟为提交纳税申报材料期限的最后一天(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4款)。具体:按月——最迟为次月20日;按季——最迟为次季度首月最后一天。

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申报方法纳税吗?

可以。根据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申报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达到大规模标准但选择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申报,但符合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9条按季申报标准并选择按季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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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

根据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4款:

  • 按月申报材料期限:最迟为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的次月20日;
  • 按季申报材料期限:最迟为纳税义务发生季度的次季度首月最后一天;
  • 纳税期限:最迟为提交纳税申报材料期限的最后一天。补充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有差错、遗漏的纳税期提交申报材料的期限。

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包括什么?

纳税申报材料按第40/2021/TT-BTC号通知执行,包括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清单(依增值税、个税各税种而定)。个体工商户须注意: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税政策已被废止,因此按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须全面实行会计、发票、凭证制度。

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40/2021/TT-BTC号通知指引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的增值税、个税:第5条、第11条。
  • 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9条(按季申报的标准)。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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