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就业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依照第 352/2025/NĐ-CP 号法令(取代第 23/2021/NĐ-CP 号法令)。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3 项条件:(1)总部/分支机构有稳定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且剩余租期至少 24 个月;(2)已缴纳 300,000,000 越南盾保证金;(3)法定代表人未被限制或剥夺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至少 24 个月就业服务、劳务供应领域工作经验。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根据细化《就业法》关于促进就业政策、就业服务若干条款的第 352/2025/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第 23/2021/NĐ-CP 号法令),申请就业服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满足:
- 场所:有用于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总部、分支机构场所,为企业自有或稳定租赁且剩余租期至少 24 个月;
- 保证金:已在商业银行缴纳 300,000,000 越南盾保证金;
- 法定代表人:未被限制或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在就业服务、劳务供应领域有至少 24 个月工作经验。
旧规(第 23/2021 号法令)还适用吗?
不适用。第 23/2021/NĐ-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第 352/2025/NĐ-CP 号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此前更详细、更严格的条件已被上述新条件取代。
已按第 23/2021 号法令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怎么办?
按第 23/2021/NĐ-CP 号法令核发的许可证,继续适用第 352/2025/NĐ-CP 号法令的过渡规定。企业在延期、补发许可证时,需对照新规重新审查条件。
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 352/2025/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第 23/2021/NĐ-CP 号法令):就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 《2013 年就业法》。
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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